T/CCSAS 015-2022规范应用热门问题解答

2022/12/15 10:35:55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过程控制  文章地址://www.e-cumulus.com/tech/4624.html

气体检测报警仪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无序释放检测报警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正确使用、维护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新规《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使用及维护规程T/CCSAS 015-2022》于2022年2月14日正式发行。

在新规发行后,毒气体报警器的设置要求有何变化?哪些场所必须要设置毒气体报警器?而区域报警器又该如何设置?T/CCSAS 015-2022规范的主要起草人中石化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总厂主任邱敬敏老师和大家分享解读实际应用中遇到的一些相关的热门问题。


问1: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时,是否需对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所列的56种有毒气体和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所列的339化学有害气体,均按有毒气体设置?

答:GB/T 50493-2019是安全类标准,标准中所列的是石油化工常见有毒气体,依据来自:
1)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 且备注为剧毒的有害气体;
2)列入《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54种有害气体或蒸气;  
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是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所列的有毒气体种类是作为资料附录提出的, GDS设计可不执行;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也是职业健康卫生标准,主要涉及工作环境有毒气体的OEL值,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种类属于职业健康监测内容要求, GDS设计可不执行。但是可作为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依据。 

问2:《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附录B中未列出甲基磺酰氯,那涉及甲基磺酰氯作业场所要设有毒气体报警器吗?

答:不建议设置,具体根据生产现场情况选择。甲基磺酰氯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中属于剧毒,并且吸入毒性为类别1。但是其挥发性不强,沸点164℃;闪点110℃;为无色至微黄色液体。所以《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没有录入,国内目前也未制定关于空气中甲基磺酰氯的测定标准,所以导致缺少相关数据。

问3:因丙烯酰胺在《高毒物品目录》内, 检查人员提出要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但该化学品纯品为晶体,现场使用的为50%水溶液难挥发,市场也没有对应的探测器。  GB/T 50493也没提物料挥发性(饱和蒸气压)的概念,整改报告怎么写才能让专家和监管部门认可?

答:1)一般此类情况是检查人员判断丙烯酰胺现场存在丙烯腈,需设置丙烯腈有毒探测仪。
2)查阅本企业安全设计专篇设计院对可燃有毒气体的要求, 做出答复 ,一般专家和监管部门都会认可。
3)也可咨询设计院, 用设计院答复做出整改报告依据。

问4:【问题背景】GB/T 50493-2019

3 基本规定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5.3 现场警报器选用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 ,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第5.3.1条条文说明 :当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 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 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 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时,不需设区域警报器;当现场噪声高于85dBA 时,现场需设区域警报器。
条文说明中有三个条件:1) 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 个;2)现场噪声低于85dBA;3)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
第3.0.4条条文说明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通常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及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等部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声光警报器,其目的是提醒巡检操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时引起注意。
是不是5.3.1中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才不需设置区域报警器?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不满足时,都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即: 如果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大于10个 ,即使噪音低于85dBA并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仍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如果现场噪声高于85dBA时,即使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并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仍然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如果现场探测器不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即使报警分区内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并且噪音低于85dBA,仍然需要设置区域报警器。
答:GDS应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将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然后按报警分区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当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 ,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三个条件都满足时,现场可不设区域警报器。 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及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等部位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目的是提醒巡检操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时引起注意。
例如: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压缩机厂房、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现场区域声光警报器,即使压缩机厂房、泵房、筒(料)仓、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里面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 ,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在泵房、分析小屋、分析化验室等相对封闭场所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仍然需要设置声光警报器(封闭区域内是否还需设置区域报警器,要根据封闭区域的大小和具体情况,按照条文5.3.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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